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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工作,结合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实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资助范围

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含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只含应届毕业生)。

(三)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和减免。

二、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国家资助资金申请

1. 应征报名的大学生应登录大学生应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手填及复印无效)一式两份提交校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登录大学生应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申请表》(手填及复印无效)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应登录大学生应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手填及复印无效)一式两份提交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本人继续按原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4. 直招士官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应登录直招士官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手填及复印无效)一式两份提交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资助资格审核

1.校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资助资格、资助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资料初审。校财务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中的已缴学费或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加盖公章。学生将此表交由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填写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连同入伍或退役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资料复审。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或退役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学校公章。

(三)资助资金发放

1.审核发放。对符合要求的我校应征入伍和直招士官学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分类上报校财务处,依据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花名册,由财务处发放资助金。

2.由财务处依据学生提供的银行卡号,通过网银形式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3.汇总报审。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各类报表以文件形式连同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资助办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省教育厅资助办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备案。

三、资助资金管理

1.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由于退兵造成的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教财[2013]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