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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08号),切实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贫困生动态管理的要求,决定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的结果将作为2016-2017学年各类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认定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9月26日

  三、工作要求:

  1. 院(系)开展宣传工作:请各院系高度重视,从即日起在全体学生中开展认定工作宣传,要求贫困生准备相关认定材料(贫困证明等),同时在全体学生中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我校“奖、助、勤、贷、补”资助政策,讲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认定原则、认定标准、认定时间和程序,让学生充分认真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

  2.建立院(系)、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评定小组,各小组名单于9月8日报学生工作处。

  四、认定程序:

  学生提交相关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班级认定→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核→院系公示→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全校公示一周→纳入贫困生档案。

  五、认定方法

  (一)特困生认定:

  1.如果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2.父母双亡可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提供孤儿证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3.学生本人持有家庭低保证者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必须证明2016年已审核或2016年度已领补助金);

  4.学生本人残疾三级以上(包括三级)者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医院证明复印件);

  5.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者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6.父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并已丧失劳动力者直接认定为特困生(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残疾证的复印件)。

  (二)贫困生认定:

  1.家庭持有低保证者可认定为贫困生(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必须证明2016年已审核或2016年度已领补助金,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关系);

  2.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以下(根据2011年11月26日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公布的国家扶贫标准确定)可认定为贫困生。

  3.持有贫困证明者先在班级评议,符合条件者认定为贫困生;

  4.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经调查了解确实属于贫困生者认定为贫困生;

  六、材料要求:

  请各院系在2016年9月26日前将本年度认定结果(附件2:《青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交到学生工作处,同时上报电子版统计表;将特困生材料(包括附件3:《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收齐后统一交至学生工作处,贫困生纸质材料由院系统一保管。

  七、认定管理:

  请各院(系)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鼓励参加认定的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勤工俭学等,学生参加情况将作为申请各种资助的参考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是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工作,请各院(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广泛宣传,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做好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做到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的准确无误,确保2016-2017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青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青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3.《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