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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公益活动,团结同学、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3、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4、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劳动,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6、学年内有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经历(有证明材料)。

  7、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助学金评定资格:

  (1)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2)学年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未及格者;

  (3)学年内个人、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不合格者;

  二、助学金的设立和发放标准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伙食补贴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等。

  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日常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3000元,二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2000元,三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具体指标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

  2、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普通本、专科生的伙食补贴,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伙食补贴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

  3、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人每次人民币500—1500元不等。

  4、社会助学金名称和金额及具体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商量确定,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评审。

  三、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班级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签字后再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2、各类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特别规定除外):学生个人申请,年级或专业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再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上教育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各类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向院(系)调查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资助。

  四、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时间

  1、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伙食补贴等政策性助学金的评审统一安排在每年9月份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结束以后进行,按规定时间评审完毕。

  2、个人、社会助学金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和评审。

  五、在各类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六、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具体办理该事务的部门应及时将文件或材料送给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七、学生对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学生资助中心反映意见,学生资助中心在综合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大学特困生补助及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