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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青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特制订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完善国家贫困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是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的意识。培养敬业精神;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巩固和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深化;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勤俭节约的作风,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增强参与意识。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条 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的资金来源:

  (一)校内岗位的资金来源: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特困学生补助金的85%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基金。

  (二)校外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提供劳动岗位的单位和个人支付

  (三)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增补校内勤工助学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具体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青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向全校公开公布用工和岗位信息。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为了便于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青海大学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根据活动需要设立相应管理部门。

  各院、系、部及所属团总支、学生分会可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积极联系和创立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并优先解决本院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须经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管理及学校正常的秩序。禁止以宿舍作为营业联系点,禁止学生个人从事各种贩卖、经商活动;禁止学生从事各种非法盈利活动。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身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主。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严禁占用课堂学习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习成绩很差的学生应该首先搞好学习,然后方可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特困生。享受各种困难资助的学生要参加学校安排的无偿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端正思想,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正确处理参加有酬劳动和无酬公益劳动及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和勤工助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勤工助学和弃学经商的界限。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违反规定,私自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除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外,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包括智能型、管理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四种形式。智能型主要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智力输出和服务,如科技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家教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培训等;管理型是指各种助管工作,如学生食堂协理员,网络中心协管员、各种公共场所管理员、学生公寓管理员、有关职能部门办事员等;劳务型是指劳务服务活动,如卫生清理、校园绿化、校办产业生产等活动;服务型是指由资助管理办公室创办的生活服务部、废品收购部、旧书交流部、读者服务部等各种勤工助学实体。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凡学校保卫、图书、教务、后勤、团委、院系(部)等部门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其工作适合于学生从事的,应尽量优先安排学生。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招聘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填写申请审批表,由所在院系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上岗前,一般应接受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诚信等教育,并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学生要同资助管理办公室、用人单位或个人签定勤工助学合同,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校内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带队,要把勤工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工具、设备、劳动过程中工伤事故、劳保、福利、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活动中其它纠纷由资助管理办公室出面协调解决。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勤工助学活动后要认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由接受单位或个人签署意见,经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办理领取酬金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表现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具体标准在设岗时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商定;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5--8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按劳动协议付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情况予以记载,院系要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塌实肯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