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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细则

  青海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办法,强化院、系、班级及贷款学生的管理职责,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有关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4]17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重要内容,是广大教职员工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确保在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另行发文)。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二)设立“青海大学学生资助办公室”,挂靠校学生工作处,在原有一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按在校生数2500:1的比例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其职责是: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2、积极协调、加强与经办银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4、检查、督促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

  5、负责贫困大学生“奖、助、贷、补、减”等日常工作;

  6、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前、贷后管理;

  7、建立和完善贫困大学生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管理库;

  (三)、院、系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性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负责审核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

  3、负责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困难等级,即特困生或贫困生;

  4、负责鉴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及品德行为等;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

  5、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文件政策的传达、宣传、讲解等工作;

  6、负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7、建立和完善贷前、贷后管理的网络体系;

  8、制定管理办法;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要求

  (一)、贷款银行

  根据200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4]83号)确定青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七一路支行。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居民身份证;

  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③、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⑤、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三)、贷款金额

  学生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确定,对有特殊困难的个别学生,可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安排贷款;

  (四)、贷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银行分期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

  (五)、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①、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院、系贷款机构提出申请(一般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0日),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a、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b、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c、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d、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e、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f、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贷款审批

  ①、初审。院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详细认真的审查、审核。此项工作必须在自收到学生提出贷款审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进行3—5天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汇总整理材料,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向学校资助办公室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面书和磁盘同时上报)和每个学生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

  ②、汇总、整理和复审。学校资助办公室接到院、系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整理和复核等工作。并编制好《青海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经办银行。

  ③、终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青海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通知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

  ①、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通知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届时根据借款学生人数分院、系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借款学生不得缺席)。

  ②、学校资助办公室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整理汇总后统一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批签字后,将学生本人存留的一份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将其及时发给借款学生所在院、系及本人。

  4、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按每学年发放。贷款资金由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放款之日起,按所借款项(学费、生活费)每年度将其转入校计财处指定帐户,校计财处按资助办公室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未交学费的抵作应交学费;已交学费或其他贷款资金由财务年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5、贷款的期限和条件

  ①、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原则上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②、确认。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与经办银行办理确认还贷计划手续,还贷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立。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③、付息时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

  ④、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功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学校资助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⑤、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⑥、计收罚息。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6、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①、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若有能力克服经济困难,需变更借款合同应通过所在院系和学校资助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待经办银行同意后,双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②、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③、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院系应及时通知学校,学校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7、贷款本金偿还

  ①、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②、院、系配合学校做好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款宣传工作,讲解还款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③、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学生(分院、系组织)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④、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形式。视学生就业情况,学生可主动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⑤、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⑥、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⑦、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反馈学校,学校资助办公室将及时反馈给院、系。

  8、违约学生公布

  ①、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②、借款学生出现违约时,经办银行将依法追纠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并有权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省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有权在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有关违约信息。

  ③、借款学生因违约久欠贷款本息,经办银行依法提起诉讼,其诉讼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违约学生承担。

  ④、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毕业离校或就业后发生单位和地址变动,应主动告知经办银行、见证人(班主任)和校资助办公室最新的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9.贷款贴息

  ①、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金额支付。

  10、贷款承诺

  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所有在校大学生实行“贷款承诺制度”。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其借款学生、家长、法律监护人签字、生源地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承诺的主要内容。

  ①、借款学生按有关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②、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③、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合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如扣收存款金额不足要偿还的借款额时,借款学生应授权经办银行从自己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④、如学习期间及今后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保证在20个工作内向经办银行、学校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⑤、当出现破产、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学校,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⑥、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经办银行和学校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⑦、借款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⑧借款学生家长和法定监护人有义务配合银行和学校督促,帮助借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51号)、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4]177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省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比例10%,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度×风险补偿比例(10%)×50%

  财务独立的财经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后直接划转到省贷款管理中心。

  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守信和还款意识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实守信教育,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做到常抓不懈。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贷款,全凭借款学生的自身素质,道德观念和个人信用的基础。贷款学生信用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校期间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因此,各院、系要积极引导贫困学生既要树立借款完成学业的现代金融观念,又要牢固树立还款守信的良好信用意识。采取讲座、座谈、举办学习园地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学习讨论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学生明白不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一生的个人信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是要本着对国家金融资产负责,对学校信誉负责,对学生信用负责的态度,做好诚信教育。各班班主任要身体力行,组织召开班会或其他活动,加强对学生公德意识,诚信意识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此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由青海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