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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学生工作处。在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条   各院、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三条  各院、系(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细则》(青大校学字[2004]10号)(以下简称《细则》),健全保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按照“帮助学生,防范风险,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扎实有效地做好贷款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第四条  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行校、院、系、班四级管理(直属系、部三级管理)。根据《细则》规定,各院、系(部)的一把手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全面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直接负责此项工作;职能部门(或直属系部办)具体负责,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细则》要求制定、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度。要建立分级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与情况。

  第六条  各院、系(部)负责做好困难学生的摸底和咨询工作,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情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贷款。积极组织困难学生学习和了解助学贷款和其他助学政策。

  第二章 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1、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父母的姓名及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所在院系、学历、所学专业、在班级担任的职务、有否学籍异动情况、学习成绩、健康状况、获得学位情况;   2、学生的经济情况,包括:学生每年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社会资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家人提供的学习生活费用等。   3、学生的品行记录,包括入学前和入学后的奖励、处分情况等。   4、学生的信用历史。包括:入学前后的每笔借款时间、种类、金额、催款记录、利息回收等。   5、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已就业的要记录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地点;未就业的要记录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如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升学的要记录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方式、学校地点。

  第八条  申贷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校除了将申请贷款和最终获得贷款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外,还将在校内、院内指定的公告栏里同步公示。相关信息反馈途径有三条:(1)直接反映到院、系、部;(2)反映至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3)反映到校园网wufy@qhu.edu.cn电子信箱。学校将对有问题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除了取消申贷资格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第九条   各院、系(部)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

  1、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确保贷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贷款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和系辅导员作为见证人不负有担保和连带还款责任,但有义务完成校、院、系(部)布置的工作,包括及时提供贷款学生去向,即贷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留学、从军、转校继续攻读学位等学籍变动情况,思想教育工作。    2、认真做好贷款学生遵纪守法、现实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个人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和记录;对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或在申贷中有弄虚作假者,要严肃查处;对获得贷款的学生的日常生活要跟踪了解,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贷款学生的生活状况,发现申贷动机不良或铺张浪费等违规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发贷款;情节严重者将勒令其退还贷款本息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若发现贷款学生有其它违纪违规、完不成学业等要立即停发贷款,并追缴已放贷款本息。对贷款学生转学、休学、留、降级或开除学籍者,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立即作出处理。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会如实地将该生的贷款情况转告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其如期还款。

  4、借款学生违约,视情节,逐次在校园网、省级国家助学网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招生就业等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其姓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就业单位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金融部门将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予以信用记载。

  5、对已毕业在还款中出现违约等现象的学生,院、系(部)首先要千方百计,想尽办法联系本人及家长,做好相关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还款;对出现恶性循环或不良贷款直至危及贷款安全情况时,要拿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条  各院、系(部)贷前、贷后管理工作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审批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和学校做好贷前、贷后管理、按时统计、确定贷款学生信息以及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还本息催缴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就业、升学时,其借款资料和信用档案归入个人档案,转入所在单位或学校。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之一,列入学校的教育计划。各院、系(部)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学生管理教育日常工作来抓,引导学生既要树立贷款完成学业的现代金融观念,又要教育学生牢固树立还款守信的良好信用意识,严格遵守“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     第十四条   为了激励学生认真学习,以奖还贷,对成绩优秀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还贷。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