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精神,为切实保证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一、大二参军入伍的学生在复学后可在本学科门类内选择专业。
第三条 毕业生参军入伍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保留两年学籍,以应届毕业生对待。
第四条 学生入伍后,往年已交的学费由国家全额返还。学生退役复学后,不再交纳学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入伍奖学金,给予当年入伍的学生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留校工作计划中按比例优先考虑本校复员军人。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顺利毕业的学生,依据平时表现,凡符合定向选调生条件的,直接推荐定向选调生。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学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学校按比例优先安排专项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在国际交流交换生中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对复员军人复学的学生在学校的奖、助、资、评中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有创业意愿的由学校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学业困难的学生参军入伍复学后各院系优先给予学业帮助,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对有意愿攻读研究生的复员学生毕业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凡按比例完成应征入伍目标任务的院系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参军入伍的学生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青海省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对在校非委托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适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在青海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