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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办法

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本专科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青教综〔2019〕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审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审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审定依据,审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审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审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健全审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审定工作组,负责审定和审核工作;专业或班级成立审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学院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审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学生名单,建立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基础信息库。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全校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建立校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审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审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成员(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标准)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五)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直系亲属)。

(六)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条 审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可将学生分别审定为:困难学生(A档)、一般困难学生(B档)两个档次。学生的审定等级,应作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助学金分等次发放的依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审定困难等级(A档)的参考条件:

1.各级政府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学生;

3.民政特困救助学生;

4.孤儿学生;

5.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6.残疾人(三级及以上)子女及残疾学生;

7.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及烈士子女;

8.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国家库为准)或本人患重病(重病标准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9.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任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审定一般困难等级(B档)的参考条件:

1.残疾人(四级及以下)子女;

2.父或母患重病(重病标准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的学生;

3.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需有城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社区未就业人员系统中)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或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去世)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

5.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私立高中、中职院校、成教类学校及研究生均不作考虑)。

(三)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降低审定等级或直接取消审定资格: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和存在其他与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入库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4.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习气者;

5.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者;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7.接受相关资助,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者;

8.在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审定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原建档立卡家庭成员(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以及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根据每年九月份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信息库更新后的数据,学生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和申请学生有异议,按学生身份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再次甄别。如果系统中有,学生未提交申请的,在核实真实情况后,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给予审定。如果系统中没有,学生提出申请,与当地的扶贫部门联系核实该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程序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一个半月内),完成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按照审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院审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审定工作。

主要流程:学生提交相关审定材料→班级审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小组上会审定→学院公示→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核→纳入校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信息库。

1.专业或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审定学生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和《青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申请表》,并对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根据学生提交的《青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讨论提出专业或班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的初步名单和审定等级,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内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综合审定结果,并报学院复核。

3.学院公示。学院严格复核各专业或班级上报的审定结果和有关材料,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公平、公正的开展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院级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审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工部门提请复议,学工部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建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后,建立本学年青海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库,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审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定工作流程全程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各类学生信息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定学生信息的使用权,责任到人,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细致的开展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审定等级的学生,如发现学生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资格,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计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各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应当补充入库或调整相应审定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起施行,原《青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青大校办字〔201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