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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青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青海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青大校学字[2019]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工作理念,把“立德树人”融入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要求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1.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与班级建设。协助院系(含学部)学生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做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班团一体化建设,承担党课、团课授课任务。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协同班主任通过多种形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建立“一帮一”学习帮扶机制,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和审核工作,做好“待关爱”学生排查、建档立卡及帮扶工作。经常深入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与教育工作。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安全维稳与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参与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危机事件处理及后续工作,共同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落实好学生公寓值班制度。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部队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自觉参加辅导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辅导员承担《形势与政策》《劳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等思政类课程教学任务。因工作需要,必须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不得超过48课时/学期。

第六条    各院系(含学部)专职辅导员实行“横+纵”的工作模式,即除处级专职辅导员外,其他专职辅导员横向负责不少于3个自然班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同时纵向负责院系(含学部)某项业务性学生工作。基础工作量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院系(含学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具体管理、指导本院系(含学部)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并定期与辅导员谈话;定期召开院系(含学部)学生工作例会,研讨学生工作案例,按照学校要求部署工作任务;定期举办院系(含学部)级辅导员工作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不再兼任班主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九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纪委和相关院系(含学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至少有1年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选聘

(一)辅导员选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含学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人员,包括院系(含学部)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管理部、团委(团总支)等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二)辅导员的选拔渠道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现有教职工中培养产生;优秀应届毕业生留校。

(三)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变更或调动,须征求所在院系(含学部)和学生工作处意见,组织人事部同意。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不足时,各院系(含学部)应当主动选派优秀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每学年开学后,各院系(含学部)提出拟聘任人选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兼职辅导员工作任务由院系(含学部)自行安排,工作量按照专职辅导员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当每年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举办辅导员培训,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校级培训,每2年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含网络培训)。院系(含学部)应当结合本院系(含学部)实际情况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6课时的院系(含学部)级培训。

第十七条 新聘专职辅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同时接受“传、帮、带”培养,具体参照《青海大学新入职辅导员双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专项研究课题、青海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和青海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社会科学类)项目,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开展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职业化发展,鼓励报考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创业咨询师等技能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专业化发展,学校组织人事部按学校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审条件参照《青海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辅导员在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和条件后攻读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具体要求参照《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选拔干部时,优先考虑有学生工作经历的人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受学校和院系(含学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院系(含学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院系(含学部)(党总支)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生共同参与。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辅导员授予“青海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兼职辅导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注重履职情况和育人实效,考核办法参照《青海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绩效奖励、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对院系(含学部)党政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绩效工资核算实行单列,在全校平均的基础上提高10%。发放规则参照《青海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绩效工资由学校负责核算、发放,兼职辅导员绩效工资由各院系(含学部)自行制定和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青大校学字〔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