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班主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青海大学班主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注重履职情况,着重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班级班主任。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初对上一学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个人总结。班主任全面总结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并提供支撑材料和数据。
第六条 工作考核。工作考核由学生评价和院系(含学部)评价两部分构成,权重由各院系自行制定。
(一)学生评价
各院系(含学部)向学生发放调查问卷,对班主任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每班填写问卷的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90%。学生评价打分按照高低排序取平均分为学生评价得分,前10%和后10%的不予计分。如发现学生在填写问卷调查中班主任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班主任年度工作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学生评价考核指标由各院系(含学部)自行制定。
测评时,所带学生已毕业的,则将8月31日初次就业落实率视为学生评价。为平衡学生问卷测评与初次就业落实率间评价差异,均采用归一化算法。计算方法为:
非毕业班:(班主任学生评价成绩/全体班主任最高学生评价)*90
毕业班:(所带班级初次就业落实率/全体毕业班最高初次就业落实率)*90
(二)院系(含学部)评价
1.考核内容。院系(含学部)考核主要考查班主任履职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班级)基本信息掌握情况、班级建设情况、“班团一体化”建设情况、班级学生干部培养情况、学风建设情况、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情况、学生宿舍卫生情况、入住公寓值班与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考核指标由各院系(含学部)自行制定。
2.考核程序。各院系(含学部)召开班主任考核会,组织院系(含学部)领导、辅导员代表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并赋分。
(三)扣分项
在工作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班主任本人、所带班级、学生寝室(含混合寝室)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4、3分/次。所带学生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扣5、3、2、1、0.5分/人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班主任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班主任占比不超过本院系(含学部)班级数的10%。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班主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扣发本学年班主任津贴。考核不合格者,退出班主任队伍,不再续聘。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院系(含学部)负责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退出班主任队伍,不再续聘。
第八条 班主任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按学校发放标准由各院系(含学部)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各院系(含学部)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 院系(含学部)班主任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青海大学“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或遭到投诉,经查证后确属班主任个人责任的;
2.因工作不力,导致院系(含学部)整体工作延误的;
3.无故缺席班主任工作会议两次及以上或值班缺岗1次及以上的;
4.班主任本人或所带班级被通报批评的;
5.其他由院系(含学部)认定应该取消评优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
1.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院、学校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
2.所带班级学生出现群体作弊、违纪事件的;
3.值班缺岗3次及以上的;
4.其他由学校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
2.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班主任因工作失职,出现严重事故的;
4.值班缺岗3次及以上的;
5.考核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及考核办法》(青大校学字〔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