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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青海大学新聘辅导员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新入职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扬我校辅导员队伍“传、帮、带”优良传统,对新聘辅导员选聘成长导师与业务导师,进行“二对一”指导和帮助,促进新入职辅导员快速成长。

第三条  传授工作经验、接受工作指导是全体辅导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培养对象及其任务要求

第四条  培养对象:

1.学校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

2.从其他岗位转岗到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3.上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辅导员。

第五条  培养期限为1学年。

第六条  培养对象的任务要求:

(一)虚心学习、主动请教、积极与导师联系、沟通,每月向导师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导师全方位的指导。

(二)根据导师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工作和学习计划,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任务。

(三)量化指标与具体要求:

1.每月与导师至少交流2次,汇报工作情况以及工作难点;

2.每学期至少参加2次业务导师召开、举办的主题班会或活动;

3.积极参与业务导师的研究课题、每学年完成一篇学生工作案例;

4.每月与业务导师完成一次案例研讨;

5.与每学年完成一篇工作总结。

第三章  导师选聘与职责要求

第七条  导师分为成长导师与业务导师,每一位新聘辅导员必须接受“双导师”指导。成长导师由院系(含学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业务导师由学生工作处选派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辅导员担任。

第八条  业务导师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辅导员年终考核优秀至少一次。

2.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称号。

3.具有博士学位。

4.思想政治教育或辅导员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5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

第九条  导师选聘程序:

1.各院系(含学部)党委(党总支)根据本院系(含学部)实际情况,提出业务导师需求。学生工作处统筹全校需求,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聘,拟定导师人选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2.学生工作处负责颁发导师聘书。导师因个人原因需要终止指导工作的,需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培养人所在院系(含学部)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处同意。

第十条  成长导师工作职责为:

(一)强化职业认知与思想引导。对培养对象开展职业认知教育,增强培养对象对岗位的认同与热爱,促进其建立职业归属感。

(二)强化工作督导与职业引导。结合培养对象工作实际,指导、制订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分阶段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量化指标与具体要求:

1.每月与培养对象至少交流1次,对培养对象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协助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2.每个学期对培养对象工作表现进行分析,提出个性化的研究方向发展建议,建立特色学生工作体系;

3.倾听培养对象职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提出相应建议和指导。

第十一条  业务导师工作职责为:

(一)强化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结合具体工作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指导,帮助梳理工作内容,建立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强化业务技能与学术指导。协助培养对象分析、解决学生案例,指导、修改班团例会方案、提高培养对象谈心谈话技巧及其他业务技能,强化培养对象职业能力和素养。

(三)量化指标与具体要求:

1.每月与培养对象开展“一对一”业务工作交流不少于2次;

2.每学期至少参加培养对象组织的班会或活动2次,做好记录并点评;

3.每年带领培养对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不少于一项;

4.每月开展案例研讨不少于一次;

5.每学年合作完成学生工作案例一篇;

6.指导培养对象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各类业务竞赛。

第四章  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新聘辅导员双导师制的总体协调、实施、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流程

1.导师撰写工作报告,对培养期间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结合工作成效对辅导对象进行评价,并将支撑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存档。

2.培养对象填写《青海大学新聘辅导员培养记录表》,结合业务学习情况撰写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小结、自我剖析、学习成效等。

3.学生工作处成立考核小组,听取导师与培养对象工作汇报并现场提问。

第十四条  导师完成量化指标并达到要求,且培养对象考核合格的,在辅导员年终工作考核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至3分。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考核合格的结束培养,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实行导师制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