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青海大学全面加强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和《青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素质、工作能力与工作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考核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专职辅导员(不含中层领导干部)。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自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个人自评。辅导员全面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履职情况、育人实效(典型案例)等。
第五条 工作考核。辅导员工作考核分为学生评价、学院考核、学校考核三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20%、40%、40%。
(一)学生评价
学生通过学工系统对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学生评价打分按照高低排序,剔除前10%和后10%后,取平均分为学生评价得分。如发现辅导员在学生填写问卷中存在威逼利诱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工作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二)学院考核
1.考核内容。学院考核主要评价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师德师风,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由学院围绕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分工,自行制定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应当拉开档次。
2.考核程序。学院召开辅导员考核会,组织学院领导、班主任代表听取辅导员工作汇报并赋分。考核结果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
3.考核成绩。为平衡不同学院评价标准与赋分尺度差异对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影响,学院考核结果采用归一化算法,计算公式为:
学院考核成绩=(辅导员考核原始成绩/本学院辅导员最高原始成绩)*90
(三)学校考核
学校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与业务工作考核两部分。
1.日常工作考核。主要考察辅导员进宿舍、进课堂、学生谈心谈话、家校联系、主题班会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突击完成、应付完成等情况酌情扣分。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公布当年考核指标与要求,以学工系统记录为准。
2.业务工作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开展共青团建设与实践育人、就业指导与生涯规划、思想政治(含网络思政)主题教育活动与社区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育人、学生资助与资助育人等业务性工作开展情况,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形式进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公布当年考核指标与要求,年终为承担相应工作的辅导员赋分。制定考核指标与要求时,应当充分考虑学院学生规模与辅导员配备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标准。对于兼任多项业务工作的辅导员,取平均分作为业务工作考核成绩。
为平衡不同单位评价标准与赋分尺度差异对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影响,业务工作考核结果采用归一化处理。其中各业务考核小组第一名为95分,最后一名为70分,其他辅导员按照公式计算得分:
业务考核最终得分=基础分70分+25×(辅导员原始得分-组内原始最低分)/(组内原始最高分-组内原始最低分)
第六条 学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不带自然班的辅导员学生评价按0分计算。
第七条 在工作考核总成绩的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内容包括承担的与党建思政、学生工作相关的研究课题;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与网络文化成果;指导学生获得的各类奖项;辅导员本人获得的各类奖励;以及在突发事件或解决学生急难愁盼问题中的突出表现等。加分项具体类别与分值,每年年初与考核指标同步公布。
第八条 在工作考核总成绩的基础上,设置扣分项。扣分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考核;辅导员本人被通报批评;以及所带学生出现的学业预警、违纪处分、学生宿舍受到通报批评等。扣分项具体类别与分值,每年年初与考核指标同步公布。
第九条 未参加学校统一考核的专职辅导员,当年辅导员工作经历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名额,以学校通知为准。考核结果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组织人事部。
第十一条 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全国优秀论文评选、全国优秀工作案例评选等奖项(均不含优秀奖)、全国最美辅导员、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且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参加学习培训、交流访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获得“青海大学辅导员年度人物”和“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优先选聘为新入职辅导员业务导师。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绩效工资依据考核结果拉开档次。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新入职的,初次就业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其他情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出具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休产假的,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出具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合格等次。产假跨年度的,首年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出具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合格等次。次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退出辅导员队伍,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退休的;
2.学校派出挂职的;
3.因病(因公负伤除外)、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
4.病假达到3个月(含3个月)的;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6.受到纪律处分的;
7.其他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师德失范,经学校调查认为情节较轻的;
2.在学生奖助贷、就业推进、发展党员、信息统计等工作推进缓慢,影响全校工作进度的;
3.学年内参加辅导员业务培训课时少于24课时的;
4.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含15天)、病假在30天以上(含30天),或有旷工记录,或值班缺岗的;
5.辅导员本人被通报批评的;
6.其他由学校认定应该取消评优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
1.师德失范,经学校调查认为情节较重的;
2.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3.所带学生出现群体作弊、违纪事件的;
4.值班缺岗3次及以上的;
5.其他由学校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
2.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3.考核年度内违反纪律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的。
第二十四条 该文件实施期间,若学校考核制度发生变化,则以学校考核制度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青大校学字〔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