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班主任的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班主任的选聘由各院系(含学部)自行负责。每个学生班级应当配备1名班主任,每个教师原则上只担任1个班级的班主任。
第五条 担任班主任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原则上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均应担任班主任。选聘结果于每学年开学前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在学工系统中及时更新,未报备和更新的,班主任经历不予认定。
第六条 班主任实行聘期制,聘期与所带专业学制相同。聘期未结束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的,需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认定时将对提前解聘者重点审查并如实写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班主任选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安全稳定。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品行端正,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我校在编工作人员。
(五)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第八条 班主任应当每年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
第九条 班主任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管理,各院系(含学部)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院系(含学部)要建立班主任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会议,通过会议统一思想,总结、交流、研讨、部署工作,不断提高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为:
(一)关心关爱学生。熟悉班级学生个体的具体情况,对学业、经济、心理、身体等方面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学生要高度关注和关心,协助辅导员建立“待关爱学生”档案;
(二)抓好班级建设。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和举办班级活动,协同辅导员全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打造精神风貌好、凝聚力强、文明和谐的班集体;
(三)抓好“班团一体化”建设工作。按照团委工作安排,积极推进“班团一体化”建设,指导班级团支部开展团建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四)抓好班级干部培养。强化学生干部交流与培养,努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学生干部队伍。做好班级学生干部考核及评优推荐工作;
(五)抓好学风建设。积极开展专业教育,全力推进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比、学、赶、超学习氛围。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实现高质量就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做好所带班级学生学籍变动、请销假、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层面奖助评选推荐、评奖评优等工作。定期召开班级例会,及时传达学校相关通知,宣传好、解释好学校相关制度。建立家校联络渠道,定期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完成学生诚信档案建设;
(七)抓好宿舍卫生与文化建设。经常走访学生公寓,指导、督促学生把宿舍建设成为整洁、高雅、文明的家园;
(八)做好应急与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参与院系(含学部)应急预案制定与危机事件处理,落实公寓值班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履职情况和工作实效。考核工作由院系(含学部)负责,考核办法参照《青海大学班主任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与班主任津贴及职称、职务评聘挂钩。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需要至少一年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备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班主任占比不超过本院系(含学部)班级数的10%。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班主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扣发当年班主任津贴。考核不合格者,退出班主任队伍,不再续聘。
第十六条 班主任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计,按学校发放标准由各院系(含学部)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各院系(含学部)可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 院系(含学部)班主任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青海大学“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班主任是学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由于班主任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职责,导致学生发生责任事故的,该学年班主任工作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班主任管理办法》(青大校学字〔201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