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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青海大学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的学历层次、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青海大学全面加强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青大组人字〔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位包括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25年及以后入职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申请人年龄按照《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近三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年龄可放宽2岁;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在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3年;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与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申请人年龄按照《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近3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年龄可放宽3岁;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与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攻读专业

(一)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途径攻读学位,和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者,攻读专业以思政类及相关学科为主。

(二)报考“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者,申请攻读专业以当年教育部计划为准。

第七条 辅导员应按计划攻读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原则上每年每个学院不超过1人,学院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辅导员超过学院专职辅导员总人数20%的,暂缓申请。攻读硕士学位人数不受限制。

第八条  申请并批准报考博士学位未考取者,暂缓1年申请。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专职辅导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党委结合申请人工作实效、学院在读专职辅导员人数及学校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初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结合专职辅导员配备、工作考核情况、当年报考人数、学院在职攻读学位辅导员人数等进行核实、遴选,向组织人事部报送下一年度在职攻读学位的专职辅导员拟推荐名单及意见。拟推荐人数控制在全校专职辅导员总数的5%以内。

(四)由学校确定最终同意申请攻读学位的专职辅导员名单。

第十条  脱产年限

攻读硕士学位的,鼓励报考本校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学校不予批准脱产学习;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准予脱产学习,脱产年限原则上为1年。

第十一条  服务期

(一)攻读学位结束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硕士或博士毕业后在校服务期均为8年,以委托培养形式攻读学位者,毕业后在校服务期为10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二)服务期内,应当继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转岗申请不予受理。

(三)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辞职、拒聘或被解聘辞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学位的专职辅导员在非脱产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学位的专职辅导员攻读形式、不予批准情形、人事档案、工资待遇、学习管理、考核及本办法未说明的事项,按照《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青大组人字〔2020〕57号)和《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补充规定》(青大党办字〔2023〕32号)执行。

第十四条  若办法执行期间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