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做好心理健康预防保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防范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这里重点针对学生因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队伍
我校于2017年6月成立青海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与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各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心理健康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与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校心理健康中心老师与各院系党委副书记、学管部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领导青海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四级组织开展工作。
一级组织:校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与保卫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处置的决策权。
二级组织: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心理健康中心老师,负责全校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
三级组织:院系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学管部主任,负责本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
四级组织: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及班团干部、学生心理委员,负责本班级、本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
二、危机预警机制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反应快速,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一)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
由二级组织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筛选出的问题学生进行心理约谈和进一步干预,与四级组织共同做好重点学生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排查汇报制度
四级组织每学期填写《心理待关爱学生情况登记表》,配合二级组织,每月开展心理危机排查预警工作,并汇报排查情况。二级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学生评估,做出咨询、转介及建议休学的意见。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
(三)建立突发事件导致的心理危机24小时汇报制度
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恋爱情感、家庭重大变故、重大挫折等),三级组织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二级组织,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四)建立危机事件处理情况汇报及备案制度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三级组织会同二级组织向一级组织汇报。学生危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三级组织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心理危机干预记录表》。
(五)建立危机事件后期跟踪及汇报制度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由二级组织进行鉴定。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定期向二级组织汇报学生情况。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后复学的学生,院系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四级组织对其密切关爱,确定专人监护,并定期向二级组织汇报。
(六)实行危机事件工作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三、危机干预流程
1.保证安全。危机干预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安全,四级组织发现危机后,首先密切关注,确保当事人人生安全,或尽可能降低危机事件风险。
2.确定问题。四级组织初步明确危机个体的问题,确定后及时上报三级组织,由三级组织决定是否联系学生家长。
3.评估危机。在保障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由三级组织向二级组织汇报,由二级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初步危机评估,包括危机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当事人的反应、症状和可能的精神疾病诊断,以及当事人可利用的资源,并做出转介精神科进一步诊断,建议休学,住院,出具危机通知单等处理意见,并上报一级组织。
4.给予希望。在通知家长来校期间,四级组织帮助当事人发现被其忽略其他适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途径,扩展人生选择的视野,稳定情绪。
5.得到承诺。危机工作者应与当事人或监护人达成诚实、直接和适当的书面确保安全协议。
6.危机事件后的干预。危机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是干预的最佳时机,干预的对象主要有:亲历了危机事件的人、目击者或救助者、遭受非直接影响的人(如受害者同学和老师)。
四、责任追究
全校各单位、每位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尤其是二级组织、三级组织、四级组织,应在上级组织指挥下,统一行动,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因某一组织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某一组织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某一组织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不服从上一级组织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或某一组织,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上一级组织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 四级组织、三级组织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全校各院系应针对本院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保密爱护、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经常性地对本院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对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家庭问题突出、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