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班级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大学班级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班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班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班级学生干部的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促进各班级同学团结协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级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注重履职情况与班级服务意识,着重考核班级学生干部对班级事务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班级学生干部。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团支部书记(兼班长)工作职责

(一)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班级思政引领工作;

(二)在学院团委书记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班级团支部团务工作和团组织生活的开展;

(三)全面统筹负责班级日常工作;

(四)了解本班同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班级同学的学习生活情况;

(五)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完成班级管理工作;

(六)及时传达学校、学院有关文件、通知,全面落实班级各项工作;

(七)负责团支部其他干部、其他班委的考核登记工作;

(八)指导、督促其它班级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九)协助学院团委做好推优入团、党工作;

(十)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副班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长开展各项工作,可分管部分工作,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职责;

(二)负责班会记录及其他班级活动参与记录;

(三)关心同学,常与同学交流,及时反馈同学们对班委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各项活动的安全,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团支书做好团支部团务工作和团组织生活的开展;

(二)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三)负责班级各项活动、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记录工作;

(四)负责团内学习开展通知及统计工作;

(五)协助其它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六)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团支书做好团支部团务工作和团组织生活的开展;

(二)负责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工作;

(三)毕业班组织委员负责就业信息收集、推送等工作;

(四)负责入团、入党、团内评优相关事项;

(五)协助班级各项活动的开展工作;

(六)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习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班级学习资料发放、教务考试等各项通知的传达;

(三)负责班级评奖、评优等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班级学风建设工作;

(五)协助其它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六)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生活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班级学费收缴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班级卫生、医保、助学贷款等工作;

(四)负责了解同学存在的疑问,听取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

(五)协助其它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六)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联系交流;

(三)关注班级每个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因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个人及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及时报告班长、班主任、辅导员;

(四)协助其它班委干部开展工作;

(五)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文体委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班级文体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协调组织班级同学参与校运动会、各项文艺、体育比赛;

(四)协助其它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五)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就创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关于“就创”通知等各项事项的传达;

(二)负责班级科技创新创业工作;

(三)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级若需增加班级学生干部岗位,须报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总结。班级学生干部全面总结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工作考核。工作考核由班级学生评价、班主任评价和辅导员评价三部分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50%、30%和20%。

(一)班级学生评价。各班级班主任自行制定并向班级学生发放调查问卷,对班级学生干部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匿名评价,每班填写问卷的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90%。学生评价打分按照高低排序取平均分为学生评价得分。如发现学生在填写问卷调查中班级学生干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班级学生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应予以免职。考核指标参考《班级学生干部工作班级学生评价表》(附件二)自行制定。

(二)班主任、辅导员评价。主要考查班级学生干部履职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主动积极完成工作职责,本职工作有规划、能实行、有总结;积极组织、参与班级的各项活动,主动参与班级各项事务管理,完成老师分配的工作任务;担任干部期间,班级获得院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或以班级为单位受到表彰奖励;能够主动、及时、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老师反馈班级、同学动态,能主动针对情况开展工作;个人考核年度有无挂科,是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等。考核指标参考《班级学生干部工作教师评价表》(附件三)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班级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周期为一学年一次,每学年春季学期期末完成考核,任期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在班级、学院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一)各班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班级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3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限定人数。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评选本年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评选本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班主任负责谈话提醒,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予以免职,另选热心班级事务的同学担任相应职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另选热心班级事务的同学担任相应职务。

(三)班主任、辅导员对当年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班级学生干部保有一票否决权;行使否决权者,须提供情况说明并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不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

(二)在班级学生评价过程中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三)在班级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考核学年内存在违法行为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上学年期末考试成绩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六)填写问卷学生中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学生认为班级学生干部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班级学生干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