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学生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的管理行为依法、客观、公平、公正,规范学生听证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青海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延长学制学生)、研究生,以及处于入学资格复查阶段的全日制新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前,所设立的保障学生权益的特别程序。
第四条 “听证”仅受理学生对违纪处理单位做出的拟违纪处分中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处分期限等方面提出的质疑,对《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条款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听证申请;学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听证需求。
第六条 学校成立青海大学学生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处长、研究生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受理学生听证申请并组织完成听证。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法务人员、校纪委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相关职能处室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1人,并设听证员5至9人。听证员由各有关职能处室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或从业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会委员中指定。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违纪处理部门、本事件调查人员(如学校管理人员、考务人员、监考教师等)及听证员。
第十条 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收到听证通知时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邀请(委托)1至2人共同参与(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的工作职责及义务:
1.在听证中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员意见;
4.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拟被处分学生和调查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5.对听证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听证员的工作职责及义务:
1.听取违纪处理部门及学生陈述;
2.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或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3.陈述听证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4.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不偏袒,不徇私;
5.对听证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并对听证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违纪处理部门、本事件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并对听证内容予以保密。
第三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拟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时,应当严格履行《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告知学生拟被处分的意见及拟被处分的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实行申请制。如拟被处分学生有听证需求,应在拟被处分谈话或收到处分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听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2个工作日,应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主持人、听证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
第二十条 听证会原则上公开举行,涉及隐私的,拟被处分学生有权要求不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或事先未说明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听证必须制作记录,可以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作为辅助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议题、拟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和陈述、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文书证据和意见等。
听证记录一般当场制作完成,并由主持人和拟被处分学生签字确认。记录未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主持人在指定日期和地点将制作完成的记录提供给拟被处分学生阅览,并共同签字确认。拟被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没有在指定日期和地点阅览记录的,要记明事由。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拟被处分学生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违纪处理部门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员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5.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记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员意见完成听证报告,并报听证委员会研究。听证委员会确定最终结果后,书面告知违纪处理部门及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听证结果不予认可的,按照《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涉及学生直接利益需要听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听证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