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学生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科学评价学生综合表现,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劳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含专升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评结果是对学生综合表现的评价,是开展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智育考评、体育考评、美育考评、劳动考评五部分组成,原始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德育考评
德育考评内容包括政治素养、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等方面,满分30分。
(一)德育基础分
德育考评基础分为18分。
(二)德育加分(累计不超过12分)
学年内获得德育类奖励,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1、学生个人获得全国、全省、校级、院系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大学生、优秀班(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加8、6、4、2分/项。
2、学生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受到社会(区)组织(机构)等表扬的加4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3、个人获得德育类表彰:
国家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6分;
省部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校 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院系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不分等次的,在该级别内按二等奖计算。
4、学生团队(指8人及以下)获得表彰的,各级奖励按照个人奖励加分减半计算,集体(指8人以上)获得表彰的,各级奖励按照个人奖励加分的十分之一计算。
5、担任校学生会、科协、社联主席或副主席满一年,加4分;担任校级其他学生组织及各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各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满一年,加2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等满一年,加1分。担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分计。
6、学生本人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举止文明,生活简朴,乐于助人,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学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由综合考评小组参考学生本人自评、同学、班主任、导师、学生家长意见,商议后酌情加1-3分。
7、学生个人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事迹特别突出,受到国家级、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者(需提供支撑材料),分别加8分、6分;
8、在我校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每学年加6分。
9、第二课堂活动(PU口袋)“德育教育”活动积分每1分兑换德育成绩0.08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三)德育减分
1、开设《思想道德与法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的年级上述课程考核成绩不及(合)格的,每一门减4分。
2、考核学年内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及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2分。
第七条 智育考评
智育考评成绩包括加权平均成绩和智育加分两部分,满分50分。
智育考评成绩=学年内各科加权平均成绩*50%+智育加分
(一)加权平均成绩
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范围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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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考或重新学习成绩的,按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计算。五级制考查课成绩为优、良、一般、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
(二)智育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
①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至499分加2分,500至549分加3分,550分及以上加4分;
②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至499分加4分,500至549分加5分,550分及以上加6分。
若在同一学年内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和六级,可累计加分。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加1、2、3、4分,若在同一学年通过不同等级考试,可累计加分。
3、学科竞赛
国际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其他奖励分别加12、10、8、6、4分;
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其他奖励分别加10、8、6、4、2分;
省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其他奖励分别加8、6、4、2、1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1分;
院系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
奖励不分等次的,在该级别内按二等奖计算。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①主持或参与(排名前六)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出具相关证明)
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加6分,参与者加2.0分。
省 级:项目主持人加4分,参与者加1.5分。
校 级:项目主持人加3分,参与者加1.0分。
院系级:项目主持人加2分,参与者加0.5分。
同一项目(课题)参加不同级别训练项目的,只计最高分。
②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加1分,若获得成果证书加2分,以指导教师出具项目立项书或成果证书为准。
5、学术成果
学生在考核学年内获得的学术论文(见刊或在线发表)、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调研报告等学术成果,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提交的学术成果进行评议,并查阅成果原始数据及其他支撑材料。依据成果质量赋分,每篇(项)最高不超过8分。成果所获分值经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确定单篇(项)分值为N分,根据作者(完成人)人数(所有学术论文通讯作者均不计排名)计算最终得分。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人:N分
2人:第一作者0.6N分,第二作者0.4N分;
3人:第一作者0.5N分,第二作者0.3N分,第三作者0.2N分;
4人:第一作者0.4N分,第二作者0.3N分,第三作者0.2N分,第四作者0.1N分;
n人(n≥5):第一作者0.3N分,第二作者0.2N分,其他作者0.5N/(n-2)分。
有共同第一作者的,按照作者自然排序所获分数之和取平均值。
6、资格及认证证书(以证书为准)
初级资格:2分;
中级资格:4分;
高级资格:6分。
7、第二课堂活动(PU口袋)“创新创业”活动积分每1分兑换智育成绩0.08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8、上述各类等级考试、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以学校、院系统一组织、报名或在考(赛、参与)前已向院系报备的活动为准。
第八条 体育考评
体育考评内容包括体育课程得分与体育竞赛加分两部分,满分10分。
(一)体育课程得分
体育课程得分=体育课程考试成绩*10%
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体育课程考试成绩按照学年平均成绩计算;未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考核年度内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及以上者体育课程考试成绩按70分计算,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体育课程考试成绩按50分计算。
(二)体育竞赛加分
1、在国家级、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和比赛,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3、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团队成员排名不分先后;若评奖是名次,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4、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体育类活动、比赛,根据考勤情况酌情加1-2分。
5、第二课堂活动(PU口袋)“体育教育”活动积分每1分兑换体育考评成绩0.08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 美育考评
美育考评内容包括艺术类公共选修课课程得分与艺术类竞赛(展演)得分两部分,满分5分。
1、在考核年度内选修艺术类课程且成绩合格,计1分/门。
2、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特等奖及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其他奖项加2分。
3、在省部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特等奖及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其他奖项加1分。
4、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其他奖项加0.5分。
5、以团队形式参与演出、展览、竞赛的,团队成员排名不分先后;若评奖是名次,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6、掌握一定的艺术类技能(声乐、器乐、表演、绘画、摄影等),在院系及以上各类活动中演出、展览的,计1分/次(需提供演出、展览举办方证明材料)。
7、在易班、青大官微、官方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或院系及以上期刊杂志展示(刊登)个人文化(文学)作品,计1分/次(需提供证明材料)。
8、第二课堂活动(PU口袋)“美育教育”活动积分每1分兑换美育成绩0.08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条 劳动考评
劳动考评主要考核学生参与社会劳动情况,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此项满分5分。
1、在考核年度内,学生参与劳动活动,成绩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者,分别计5、4、3、2、0分。此项由班主任根据《青海大学本科生劳动课管理办法(实行)》劳动记录及日常寝室卫生状况酌情打分。
2、参与社区志愿服务、非学校统一组织的义务劳动,酌情加1-2分(此项需提供支撑材料)。
3、劳动课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第二课堂活动(PU口袋)“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积分每1分兑换劳动成绩0.08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劳动课成绩为不合格者,劳动考评成绩按0分计。
第十一条 为平衡不同专业差距,在综合考评原始成绩的基础上,折算为相对成绩视为最终综合考评成绩。折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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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综合考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专科生综合考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院系是实施本专科生综合考评工作的主体,负责本院系本专科学生综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学管部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制定本院系综合考评工作细则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考评小组由各班级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具体开展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于新学年开学后5周内完成。班级、院系应对综合考评结果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涵盖情况,各院系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细化,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学生综合考评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